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9-09
第一条 为规范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行为合法、公正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是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分管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县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政复议裁决工作人员,有关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有关法律工作者担任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案审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我县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及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划与计划的确定;
(二)负责我县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及行政调解案件的集体会审和裁定;
(三)研究决定本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负责对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我县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表彰奖励,研究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事宜;
(六)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是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复议裁决工作规划与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组织和委员的联络工作;
(三)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会议;
(五)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具体办理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
(七)负责信访涉法事项移交行政复议管辖案件的办理;
(八)负责具体办理涉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转送;
(九)负责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和政府交办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负责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决定的履行和调解协议的落实;
(十一)负责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的督导检查;
(十二)负责行政复议裁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考核;
(十三)承办县政府及复议裁决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和案件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
全体会议主要研究讨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按照规定制发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会议负责决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应诉案件。案件会议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召开。每次参会委员人数为7至11人的单数。
案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会委员独立提供明确的表决意见。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根据委员表决意见制作《案件审议报告》。经案件会议审议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决定书》和《案件审议报告》一并报请主任委员签发。审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重大事项,由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负责督办。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县政府部门按照要求报告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