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9-09
为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若干措施》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县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咨询机构,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为:负责行政复议机构与咨询委员会以及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分派咨询案件;负责咨询案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 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咨询委员会主任,县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担任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和部分律师等组成。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报请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同意后由县司法局聘请,聘期三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个人名义发表咨询意见,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干预并予以保密。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征询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
(一)案情敏感、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涉及知识产权、新型产业等专门领域的专业性案件;
(六)其他需要咨询的有关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征询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征询建议,报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征询委员意见需由案件承办人提交《征询案件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并可附具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征询案件情况说明》不能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 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九条 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透漏案件秘密;
(七)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第十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 3 至 5 名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委员可以列席案件听证会、调查会和行政复议机构的集体讨论会。
第十二条 被征询的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时应当附具《征询案件审理报告》,包括征询到的意见、是否采纳及其理由等情况。 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征询案件审理报告》一并向被征询委员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咨询委员会应当提供咨询意见,并派代表出席案件会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